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_郵件業務_函件業務_國內函件_印刷物與其他有關郵件適用對照表::
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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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與其他有關郵件適用對照表
9704 版
郵件內容 | 郵件種類 |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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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印製而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 | 印刷物 | 1. | 須為印製供閱覽之文件。 | ||
2. | 印製之方式包括油印、影印、印刷或電腦列印。 | |||||
3. | 須為不具對特定人傳達信息之通信性質文件,亦即不具有上款(抬頭)者。 | |||||
(一) | 印刷之書籍、名片、圖畫、圖樣、輿圖、海報、貨物價目單冊、通啟、傳單。 | 印刷物 | 1. | 目錄、型錄、產品圖片等宣傳單,具有上款者,無論係油印、影印、印刷或電腦列印均應按信函交寄。 | ||
2. | 稱「通啟」者,指文件上款僅為概括通稱(如各位會員、全體同仁、敬啟者、諸位大德等),內容為一般性通知者。但其內容實質上如係針對個別對像傳達者,雖為通啟仍應按信函交寄。 | |||||
(二) | 印刷之彩券、兌換券、招待券、入場券、贈品券、折扣券、優待券。 | 印刷物 | 1. | 具有上款者,應按信函交寄。 | ||
2. | 單張夾入或印於雜誌內,視為雜誌廣告篇幅之一部分。 | |||||
(三) | 日曆、月曆、桌曆。 | 印刷物 | 1. | 印製之月曆上下端附有卷軸或加書賀詞者,仍得按印刷物交寄。 | ||
2. | 加附底板之月曆、桌曆、案頭日曆應按小包或包裹交寄。 | |||||
(四) | 耶誕卡、賀卡、生日卡、未經填寫之股票申購書。 | 印刷物 | 耶誕卡、賀卡、生日卡書寫禮節慣用語,字數不限十字,且得書寫上下款,但書寫禮節慣用語以外文字,仍應按信函交寄。 | |||
(五) | 附有作業練習參考書。 | 印刷物 | ||||
(六) | 無記名有價證券。 (如本票、匯票、支票及其他表彰私有財產權之證券) | 印刷物 | ||||
(七) | 印刷之各類申請書雖指明上款但未經填寫者。 | 印刷物 | 1. | 印刷申請書雖指明上款,但內容未經填寫者,因未傳達一定信息,仍得按印刷物交寄。 | ||
2. | 如印有卡號或姓名而未經填寫之信用卡申請書。 | |||||
二、 |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 | 信函 | 但符合本公司郵務營業規章第31條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仍得按印刷物交寄。 | |||
三、 | 非印刷物而得按印刷物交寄者: | |||||
(一) | 照片或貼有照片之簿冊。 | 印刷物 | 未貼照片者應改按小包或包裹交寄。 | |||
(二) | 手寫之著作稿、翻譯稿或新聞稿。 | 印刷物 | ||||
(三) | 手抄之樂譜。 | 印刷物 | ||||
(四) | 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 | 印刷物 | ||||
(五) | 寄交或發自公立或立案學校之學生作業之原文或經批改而未加註與作業無直接關係之任何評語者。 | 印刷物 | 立案學校寄發或寄回立案學校之學生試卷亦得按印刷物交寄,但機關、公司、補習班之試卷則視其有無上款,分別按信函、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 |||
(六) | 書寫之字畫,而非嵌入鏡框或經裱褙或係浮貼、織成、繡成者。 | 印刷物 | 嵌入鏡框或經裱褙或浮貼、織成、繡成者,按小包或包裹交寄。 | |||
(七) | 手寫之中堂、輓聯、輓幛。 | 印刷物 | 剪字浮貼、織成、繡成、經裱褙或嵌入鏡框或附有卷軸者應作小包或包裹交寄。 | |||
(八) | 學生成績單(含補習班)、在學證明書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 | 印刷物 | 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經填寫交寄者,雖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仍屬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 | |||
(九) | 首日封露封交寄者。 | 印刷物 | 封內未裝寄印刷物以外之文件。 | |||
(十) | 回郵信封。 | 印刷物 | ||||
(十一) | 氣象圖。 | 印刷物 | ||||
(十二) | 印刷物附寄與其相關之空白表格單式或必要之從屬物。 | 印刷物 | 例如空白健保卡附寄保護膠套者。 | |||
四、 | 易與印刷物混淆之文件: | |||||
(一) | 印刷之請柬、喜帖、訃文、謝卡、開會通知單。 | 信函 | 1. | 不具有上款者,得按印刷物交寄。 | ||
2. | 上款填寫後影印者,仍應按信函交寄。 | |||||
(二) | 帳冊(單)簿籍: | |||||
1. | 各類已簽收、未簽收之退繳費通知單、對帳單及證明單等。 | 信函 | ||||
2. | 金融機構存款收付簿。 | 信函、印刷物、 小包或包裹 | 1. | 經填寫具有對特定人之通信內容者,應按信函交寄。 | ||
2. | 不具特定人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 |||||
3. | 統一發票、收據。 | 信函、印刷物、 小包或包裹 | 1. | 單獨交寄時,經填寫具有上款者,應按信函交寄;不具上款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 ||
2. | 合併其他郵件交寄時,未經填寫之統一發票、收據、會計傳票得按各該郵件付費。 | |||||
4. | 會計憑證及帳冊。 | 信函、印刷物、 小包或包裹 | 1. | 會計憑證及帳冊上有上款者,為具有通信性質文件,應按信函交寄。 | ||
2. | 未有上款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 |||||
(三) | 表單、通知: | |||||
1. | 收款收據及存根。 | 信函 | 1. | 具有上款者,應按信函交寄。 | ||
2. | 不具有上款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 |||||
2. | 提單、船舶艙口單、信用狀。 | 信函 | ||||
3. | 軍眷補給證、軍用糧票、退役俸支付證。 | 信函 | ||||
4. | 保險單據及勞工保險給付通知表副本。 | 信函 | 不具上款或空白未經填寫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 |||
5. | 勞保門診費申請表及特約醫院交寄之勞保門診單。 | 信函 | 不具上款或空白未經填寫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 |||
6. | 汽、機車牌照稅(燃料稅)通知、駕照換照通知、違規通知。 | 信函 | 不具上款或空白未經填寫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 |||
7. | 報價單經填寫價格、簽章者。 | 信函 | ||||
8. | 各項明細表、詳情表、申請書、通知單及證明單。 (如訂貨單、估價單、計算書、股票股息股利發放通知單、利息明細表、詳情表、貨運通知單、解款通知單、納稅通知單、長途電話紀錄單、室內電話裝機申請書、保費證明單、投資抵減稅額證明單等) | 信函 | 不具上款或空白未經填寫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 |||
9. | 已填妥之報名表。 (如履歷表、保證書、體格檢查表等具有個人資料之表件) | 信函 | 空白未經填寫者得按印刷物交寄。 | |||
10. | 電話異動處理聯單、電話異動聯單錯誤更正單、長途電話費清單、國際電話費總表、用戶設備及基本租費表、用戶繳費清單、次數變動表。 | 信函 | 不具上款或空白未經填寫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 |||
11. | 手抄之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瓦斯公司抄表卡。 | 信函 | ||||
(四) | 證件、金融卡及信用卡: | |||||
1. | 證書及執照。 (如畢業證書、獎狀、借書證、結婚證書、駕駛執照、營業執照、登記許可證、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聘書、貴賓證(卡)、會員證(卡)、一般商品保證書、上課證、捐血榮譽卡等) | 信函 | 空白未經填寫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 |||
2. | 戶籍、身份證明文件均含(影印本)。 (如國民身份證、學生證、軍人身份補給證、護照、戶籍副卡、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警用戶口卡片、素行紀錄卡片、流動人口登記通報單、戶籍案件通報聯單、卡片通報聯單、指紋卡片及旅行人口登記聯單、土地登記總簿謄本等) | 信函 | 空白未經填寫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 |||
3. | 附寄持有人個人資料之各類金融卡、信用卡、儲值卡、電腦IC卡或其他電磁紀錄物。 | 信函 | ||||
(五) | 文卷契據: | |||||
1. | 各項契據合約及抄件。 | 信函 | 空白未經填寫者,得按印刷物、小包或包裹交寄。 | |||
2. | 訴訟卷宗。 | 信函 | ||||
3. | 政府機關交寄之案卷及公文附件。 | 信函 | ||||
4. | 機關、公司等招考員工試卷、補習班試卷。 | 印刷物、小包或包裹 | ||||
5. | 有獎徵答、民意調查等表件。 | 印刷物、小包或包裹 | 已填寫具有上款者,按信函交寄。 | |||
6. | 會議紀錄及調查表報等。 | 印刷物、小包或包裹 | 已填寫具有上款者,按信函交寄。 | |||
(六) | 其他: | |||||
1. | 作用已畢之開口舊信封或舊明信片。(無論其為原件或抄件,其所貼而已蓋銷之郵票仍得附於原件上) | 小包或包裹 | 舊信封或舊明信片非供閱覽之文件,應按小包或包裹。 | |||
2. | 工程圖說。 (包括藍圖、曬圖) | 印刷物、小包或包裹 | 具有上款者,應按信函交寄。 | |||
3. | 影印之信函。 | 信函 | ||||
4. | 郵票及印花稅票。 | 印刷物、小包或包裹 | ||||
5. | 有聲函授課本連同錄音帶、卡帶、光碟等與課本內容有關者。 | 印刷物 | 全件按印刷物交寄。 | |||
6. | 空白或已錄之錄音帶、錄音片、錄影帶。 | 小包或包裹 | ||||
7. | 已拍或未拍之照相軟片、幻燈片。 | 小包或包裹 | ||||
8. | 地政事務所查核土地所有權人資料已填入土地標示者。 | 信函 | ||||
9. | 各種密件。 | 信函 | ||||
10. | 換取彩券、獎品、紀念品等之空紙盒。 | 小包或包裹 | 空紙盒非供閱覽之文件,而係物品,應按小包或包裹交寄。 | |||
11. | 非以紙質印製而以其他布料、塑膠質料等印註文字之貼紙、標籤、墊板、手帕、毛巾、塑膠袋(帶)、眼鏡擦布等。 | 小包或包裹 | ||||
12. | 已開戶儲金簿、定期儲金存單、已填妥並簽章之存、提款單及單獨交寄之劃撥儲金存提款單。 | 信函 | 1. | 附裝於相關郵件者可依各該郵件付費交寄。 | ||
2. | 經立案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學雜費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如係單獨交寄者,得按印刷物交寄。 | |||||
13. | 印有圖案或表格之紙張。如信封、信紙、表冊、單式、帳簿、練習簿、記事簿等供書寫之用品。 | 印刷品、小包或包裹 | 具有上款者,應按信函交寄。 | |||
14. | 符合財政部所訂印製規格之各類所得稅(股利)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印刷物 | 1. | 規格不符合者,應改按信函交寄。 | ||
2. | 參閱本公司97年4月10日郵字0971702125號函。 | |||||
15. | 印有風景圖案之木質卡片 | 印刷物 | 1. | 經書寫具有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 ||
2. | 本分類依據本公司95年10月19日營字第0950401181號函辦理。 |
附註:
一、郵件種類欄註明多種者,由寄件人依其內裝文件或物品,選擇交寄。
二、本表未列明者,依「郵件處理規則」暨本公司「郵務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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